行李特工服務條款
最後更新:2026-10-12
最後更新日期:[2026.08.31]
第一條 條款效力
本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適用於行李特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之行李保管與運送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使用者於送出預訂、將行李委託本公司保管或運送,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同意受本條款拘束(以下稱「顧客」)。
第二條 訂單資訊之正確性
顧客應對其填寫之訂單內容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負完全責任。若因顧客提供之資訊虛偽、不完整或不正確,致生任何損失、損害或其他後果,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三條 包裝規範
顧客應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若包裝不當,本公司得拒收該貨品,或要求顧客另為妥善之包裝;如由本公司代為包裝,其費用由顧客負擔。
第四條 拒絕受理服務之權利
顧客如因故意或過失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受理服務:
(a) 委託申請不符合本條款規定者; (b) 未按規定填寫訂單,或訂單內容未詳實填寫完全者; (c) 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d) 要求本公司負擔不合理之額外負擔者; (e) 文件之運送將違反法令規章者(包括但不限於郵政法);或 (f) 委託之貨品屬於下列禁運或限制物品之一者:
禁運及限制物品
- 槍炮、彈藥、刀劍等危險或違禁物品(含所有法令規定之危險物品及禁運品)
- 冷凍、冷藏品,或於保管期間內即將逾使用期限之食品
- 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或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品
- 信用卡、提款卡、彩券或類似物品
- 遺骨、牌位、佛像等物品
- 動物類:狗、貓、鳥等
- 證件類:如准考證、護照、機票(登機證)等
- 無法再複製之圖稿、手稿、磁帶、磁碟或其他同性質物品
-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物品
- 有毒性物品
- 具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物品
- 其他經本公司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第五條 委由第三方業者運送
在確保服務品質之前提下,顧客同意本公司得將受理之貨品交由本公司以外之第三方業者或合作夥伴運送。惟不論是否委由第三方運送,本公司仍應依本條款規定就貨品之保管負其責任。
第六條 可受領貨品之對象
顧客同意貨品得交付予下列人員:
- 交付地點為旅館時:旅館工作人員或相當之代理人。
- 交付地點非旅館時:管理人、共事者或相當之代理人。
第七條 逾期未領貨品之處理
本公司於無法確認收件人身分、收件人(含第六條所定之對象)拒絕收受,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完成交付時,得於不負遲延及保管責任之前提下,要求顧客於七(7)日內就貨品之處置提供指示。顧客逾期未回覆者,本公司得依貨品之性質逕行處置。因此所生之費用,由顧客負擔。
第八條 保管期間發現屬禁運或限制物品
本公司於保管期間得知貨品屬第四條第(f)款所列物品時,為避免保管上之損失,得即刻進行卸貨處置,其所需費用由顧客負擔。因前述貨品,或因訂單填寫不完全、虛偽不實所致之一切損害及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因顧客寄送之貨品致本公司遭政府機關裁處之處分或罰鍰),均由顧客負完全賠償責任。
第九條 責任免除事由
本公司對於因下列事由所致貨品之遺失、毀損或遲延送達,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a) 貨品本身之缺陷或自然耗損; (b) 因貨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鏽等事由; (c) 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 (d) 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火災; (e) 因無法預知、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f) 地震、海嘯、水災、暴風雨、山崩等天然災害; (g) 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保管、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 (h) 傳染病大流行、疫情、公共衛生緊急事件、邊境封鎖,或政府所實施之旅行限制或禁令;或 (i) 訂單記載錯誤,或因顧客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
第十條 誤收禁運或限制物品之處理
若第四條第(f)款所列物品經本公司誤為受理,本公司得即刻終止運送契約,且對因此所生之遺失、毀損或遲延送達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交付完成後責任之消滅
本公司於將貨品交付顧客或第六條所定之受領人後,其依本條款所負之責任即告消滅。
第十二條 貨品遺失、毀損、遲延送達之賠償
- 遺失: 因貨品遺失所生之損失,本公司按貨品於發送地之價值,於責任限度額每件美金 500 元,或顧客預訂時為該件行李加購之較高保障額度(每件最高美金 3,000 元)(以下稱「限度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 毀損: 因貨品毀損所生之損失,本公司以貨品之價值為基準,依毀損之程度,於限度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 遲延送達: 貨品未於預定領回時間交付者,本公司將安排將貨品送達顧客指定之地址,運費由本公司負擔。
- 貨品遺失、毀損、遲延送達同時發生時,本公司之賠償總額仍以限度額為上限。
- 除前述規定外,本公司對任何間接或衍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誤工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保險保障
每件行李皆享有最高美金 500 元之延誤或遺失保障,不另收費。顧客得於預訂時加購保障,以美金 500 元為一級,每級每件美金 7.5 元,最高每件美金 3,000 元(每件加收美金 37.5 元)。本保險不包含行李之外觀性或非結構性損壞(例如刮痕、凹痕、布料磨損,或把手、輪子、拉鍊之損壞),亦不包含任何間接或衍生損失。行李損傷須於交付當下立即提出,或於飯店交付情形下於 24 小時內提出;逾期提出者,恕不受理。本公司於特定情況下提供之善意補償,均不構成任何責任承認。
狀態存證: 本公司之標準作業流程為,於收件及交件當下皆對行李外觀進行拍照存證。該存證資料得作為毀損申訴案件之佐證依據。
第十四條 機場交接時間
機場寄件建議預約面交時間在航班降落至少 60 分鐘後;機場送達建議預約面交時間在航班起飛至少 120 分鐘前。
第十五條 訂單變更
變更申請須於服務日期前三(3)天之 00:00 前提出(例如:服務日期為 10 月 10 日者,須於 10 月 7 日 00:00 前提出變更申請)。逾期提出之申請恕不保證受理,將視情況進行人工審核;如經審核後仍可受理變更,將加收美金 25 元緊急處理費。
第十六條 付款、取消與退款
款項於預訂當下透過本公司官方網站提供之付款方式線上收取。核准之退款將退回原付款方式。
- 於服務日期前三(3)天之 00:00 前取消者,酌收美金 10 元手續費。
- 於服務日期前三(3)天之 00:00 當日或之後取消者,恕不退款。 關於付款流程與退款時程之完整說明,請參閱本公司之退款政策。
第十七條 臨時加收行李
顧客於收件當日臨時增加預訂以外之行李者,本公司將依官方網站公告之費率,透過線上付款方式直接向顧客收取加收行李之費用。
第十八條 尺寸與重量規範
每件行李之重量不得超過 32 公斤(70 磅),尺寸不得超過 32 英寸(長寬總計 180 公分)。可接受之行李類型包含手提箱、紙箱、背包、袋子、公事包、滑雪板袋及嬰兒車。不符合前述規範之行李,即使預訂成功,本公司仍得拒收;顧客應自行承擔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及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顧客逾時/未出現之處理
顧客可聯繫之情形下之逾時等候費: 每筆訂單皆享有自預定交接時間起算 30 分鐘之免費等候時間。若免費等候時間屆滿仍未完成交接,自該時起將按每 15 分鐘美金 10 元收取逾時等候費,不足 15 分鐘者,以 15 分鐘計算。
範例:若預定交接時間為 15:00,免費等候時間至 15:30 屆滿,其後之等候費計算如下:
- 15:31–15:45:美金 10 元
- 15:46–16:00:美金 20 元
- 16:01–16:15:美金 30 元
酒店收件: 若司機已抵達酒店,但無法收取行李,且無法透過酒店前台或其他方式聯繫顧客者,本公司保留取消訂單且不予退款之權利。
機場收件-航班未延誤: 適用 30 分鐘免費等候政策。逾 30 分鐘仍無法收取行李或聯繫顧客者,本公司保留取消訂單且不予退款之權利。
機場收件-航班延誤:
- 延誤在一小時以內者,交接時間將依實際延誤時間自動順延。
- 延誤超過一小時者,本公司保留取消訂單並退還 50% 服務費之權利。
- 建議選擇航班降落 1 小時後的寄件時間,讓您有足夠時間通關與提領行李。
機場收件-航班提前抵達: 由於車輛路線係於前一日安排完成,如遇航班提前抵達之情形,本公司將視當日狀況盡力調派車輛,惟恕無法保證提前交接行李。
機場交件-顧客未出現: 若無法於約定時間聯繫上顧客,本公司將前往顧客所提供航班之登機櫃檯詢問是否已現身。若登機櫃檯已關閉且仍無法聯繫顧客,本公司將把行李存放於電子置物櫃中,並透過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提供置物櫃位置與密碼;顧客得自行負擔費用前往領取。
第二十條 司機逾時之處理
若本公司司機逾約定時間 30 分鐘以上仍未到達,本公司將以行李特工官方網站禮品卡形式,按每 15 分鐘美金 10 元之標準補償顧客。若因司機逾時致行李無法及時送達班機,本公司將透過 FedEx 或 DHL 將行李寄送至顧客指定地址。
第二十一條 航班延誤政策
本條適用於航班延誤但預計仍會起飛,或已延後起飛之情形。
- 延誤在一小時以內者:交接時間將依實際延誤時間自動順延。
- 延誤超過一小時者:本公司得取消訂單並退還 50% 服務費。
第二十二條 航班取消政策
本條專門適用於航班完全取消(即未起飛)之情形,與第二十一條之航班延誤政策分開適用。
- 顧客於預定服務時間前至少 24 小時通知本公司航班取消者,酌收美金 10 元取消費。
- 顧客未於預定服務時間前至少 24 小時通知本公司者,本公司得取消訂單並退還 50% 服務費。
第二十三條 其他事項
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依本公司營業處所公告之服務注意事項辦理;如仍有未及規範者,則依一般法令或習慣處理之。
第二十四條 個人資料
顧客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及保護,依本公司之隱私權政策辦理,該政策構成本條款之一部分。為提供本服務,顧客同意提供完成預訂所必要之個人資料;如顧客不願提供所需資訊,本公司將可能無法提供本服務。
第二十五條 聯絡我們
行李特工有限公司 地址:93 Des Voeux Road West FLAT/RM C 01/F00000 Hong Kong 電子郵件:service@luggagent.com
第二十六條 條款之修訂
本公司得隨時修訂本條款。以顧客預訂當下,本公司官方網站所公告之版本為準。
生效日期:2026.01.01